《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日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统领性法规,《决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精准把握超大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规律,为推进上海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在总体要求上,《决定》提出三个“必须坚持”。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城市理念;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突出位置,确保上海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决定》的主要任务涵盖五个方面。一是优化空间格局,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构建城乡生态空间格局。二是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重点领域转型,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三是深化污染防治攻坚,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建设全域“无废城市”。四是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统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设生态宜居家园。五是维护生态安全,加强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应对气候变化影响。
在区域协同与国际交流方面,《决定》明确推动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共建美丽中国先行区;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和“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打造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前沿窗口。
为推进全民行动,《决定》提出培育生态文化,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推进“光盘行动”,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鼓励绿色出行,促进绿色消费,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在保障监督方面,《决定》强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资源形成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发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作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各级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来源 | 中国环境报
记者 | 丁波 杨露
编辑 | 张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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